一、图书是国家的财产,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文献信息资源。广大读者必须自觉爱护图书、报纸、期刊,丢失、损坏均要赔偿。
二、凡丢失报刊,应购买与原报刊相同的期号赔偿,如果买不到同期号的报刊,按下列规定赔偿:
1.报纸丢失一份,按该报纸的月价赔偿。
2.中文、外文现刊丢失一期,按所丢期刊全年价格赔偿。
3.丢失报刊合订本,均按所丢报刊全年价格的3倍赔偿。
三、请自觉爱护书刊,不污损、损坏。否则,视情节轻重,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。视情节轻重按图书价格的1—3倍赔偿。
四、丢失绝版书、孤本书及其它珍贵书籍,需以所丢失图书价格的30-50倍赔偿。
五、原来被污损、圈点的图书发现后应立即声明。否则,应由本人负责。
六、读者在未办理图书借阅手续时,不得随意将书刊携出室外。凡未经工作人员允许将书刊携出室外者,按偷盗行为处理。
七、偷盗书刊者,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,并在全校给予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者,取消其图书借阅资格,并报请学校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。
八、以上违规赔偿,均由图书馆开具赔偿单,然后到学校财务处交纳。